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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8、

天津海事法院/ (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4号/

裁判要点:在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关系中,双方对货款金额存有争议,原告单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认定货款金额的依据。原、被告之间长期的业务关系中,签订多份合同,被告持续性地履行债务,每份合同项下的货款不能视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不应分别起算。
裁判文书
2324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闽民终字第475号/

裁判要点:船员在船上因疾病发生死亡,在不能排除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依约予以赔偿。
裁判文书
23250、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要点:海域使用申请人隐瞒实际情况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对该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他船驶经海域使用权人的用海范围,该行为属不具排他性的用海活动,不妨害权利人依法使用海域,不认定构成侵权。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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