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晨营销有限公司诉海南省百货公司等撤销权案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民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谭晓梅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在三种情形下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其中第三种情形必须以受让人恶意为要件。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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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琼民终字第33号
2.案由:撤销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州美晨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魏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晋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永涛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省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明海南天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洪某,海南省百货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玲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利源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闫继传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海南省经济法研究会助理研究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胜春;审判员:杨芳红沈斌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向群;审判员:杨庆忠;代理审判员:李梅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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