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官桥信用合作社诉官某、陈某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终字第3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振志 单位: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本案撤销权是否成立;二是官桥信用社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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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1)南经初字第47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终字第329号
2.案由: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安市官桥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官桥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傅绿松、王兴坚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经商
第三人(上诉人):官某,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文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炳源;审判员:黄冬水;代理审判员:尤江岚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生;代理审判员:黄哲明傅家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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