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

长钢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长钢股份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1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剑鸣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所涉合同究竟是抵押借贷还是回租或是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否承认回租,特别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融资租赁之界定是否涵盖了回租?
1.本案合同的定性
本案当事人约定关于承租人长钢公司将所属直流电弧炉及其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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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155号
2.案由: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杰、吴瑕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胥某,男,长钢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长钢股份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剑鸣;审判员:何岗;代理审判员:曾英
6.审结时间: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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