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等股票交易保证金财产侵权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兵 单位: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共同被告、共同侵权以及肖某与咨询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审理案件的关键。
1.关于追加被告的问题。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国泰君安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赵某、红照壁营业部、咨询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里涉及必要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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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53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96号
2.案由:股票交易保证金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肖某,女,汉族,1947年8月5日出生,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茂雄四川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负责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勤四川成都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娟、陈渝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住成都市东风南路1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凤霞;代理审判员:张洪邱寒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成小平;审判员:张广荣;代理审判员:向森辉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2年1月22日
二审结案时间:20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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