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山东省招远市水泥厂等企业分立合同案
案由:
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佳敏 单位:
本案是一起企业分立合同纠纷。对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4份企业分立协议的效力部分有效、二被告应履行清算义务、在诉前保全中不存在程序错误等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一、二审判决均予以认定。两审判决的分歧主要在于:清算程序应不应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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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经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终字第40号
2.案由:企业分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亨威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亨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燃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四海、陈仁华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山东省招远市水泥厂(以下简称招远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厂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省招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佳敏;审判员:蔡大武;代理审判员:王经铭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忠;代理审判员:王庆伟王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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