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诉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证代垫款案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北京鼎铭律师事务所

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发贵 单位:
本案涉及信用证交易中担保人为开证申请人的开证行为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包括开证申请人对单证不符点的接受是否构成对主合同的修改以及是否能作为担保人免责的理由。
1.信用证的担保问题
开证行收到通知行转递的由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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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17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终字第14号
2.案由:信用证代垫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平福建天衡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职员
被告: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希普北京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厦门新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云顶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厦门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美苹;代理审判员:曹发贵颜映红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碧玲;代理审判员:陈恩强谢志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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