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蒋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
案由: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0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茂仁 单位:
1.蒋某上诉认为其享有单方解约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可见,被告蒋某混淆了约定解除权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解除条件合同。约定解除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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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知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002号
2.案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希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希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希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汪旭东、王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蒋某,男,汉族,1936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二审):夏维剑、黄骞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辉;代理审判员:王劲松茅方晖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小夫;代理审判员:汤茂仁苏德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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