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等诉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比较广告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所谓比较广告,就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对比的广告。其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提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二是将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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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常知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74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陆某,牧羊公司员工
原告(被上诉人):扬州中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董玮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陆某,牧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蒋建平江苏常州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溧阳市晓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华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晓华广告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志峰江苏常州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正生;审判员:蒋小梅;代理审判员:朱志贤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筱清;代理审判员:袁滔苏德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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