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长沙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敏 单位:
本案是一起在海事审判中适用行业惯例审理货运代理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的案件。在海运实践中,集装箱通常被认为是船舶的延伸或组成部分,集装箱本身的价值并不很高,但在周转过程中却显示出很高的价值。鉴于此,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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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15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7号
2.案由:货运代理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诚船务)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蒋某1,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建星上海市诚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外代)
负责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晖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晏志峰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玲玲;代理审判员:沈军董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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