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Sekwang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案由: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四(海)基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全 单位:
本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所涉的海损事故导致700余吨剧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强污染化学物质苯乙烯溢流入海。据报道,这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生的最大的苯乙烯泄漏污染海洋事故,涉及多个国家、地区当事人及相应船东保赔协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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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上海海事法院(2002)沪海法基字第5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四(海)基字第1号
2.案由: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诉讼双方
申请人(被上诉人):Sekwang Shipping Co.,Ltd.(大韩民国),住所地Rm.702 Se-jong-Ro.Daewoo Bokhap B/D,167,Naesu-Dong,Jongro-Gu,Seoul,Korea
法定代表人:S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倪志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上诉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洪某,局长
异议人(上诉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郁某,局长
异议人(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三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健、陈元允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涌;代理审判员:辛海储兴厚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学东;代理审判员:陈子龙顾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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