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通州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赔偿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通州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行终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鸿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被告争议涉及的是对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认识和理解问题。关于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论上鲜有关注,行政执法实践中却运用较为普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根据单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案情进行微观审查,本案便是较为典型的实例。
从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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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2)通行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行终字第111号。
2.案由:不服公安强制治疗措施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蔡某,男,23岁,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法定代理人:蔡某1,系蔡某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通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窦某,江苏省通州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平;审判员:徐辉;代理审判员:喻锋新。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施汉忠高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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