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南京市建邺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合同变更行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02)建行初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标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争议,有的认为属于民事案件,有的认为属于行政案件。要正确认定该类案件的性质,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公房租赁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2)变更或解除公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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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02)建行初字第40号。
2.案由:不服行政合同变更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俞飞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法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1,系原告长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标;审判员:陈丽霞孙国荣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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