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冶金炉料公司诉成都市青羊区建筑总公司代位权案 代位权
案由:
车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成都平松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平松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

成都市正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1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晞鲲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代位权纠纷案。在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如何确定当事人邮寄送达到相对人,以及如何判定债权到期等问题较有典型性。
1.当事人邮寄送达到相对人的判定标准
原告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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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153号。
2.案由:代位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冶金炉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驳军四川成都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洋四川成都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青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材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成都市正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成都市正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晞鲲;代理审判员:曾英李源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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