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丹阳支行诉景某租赁合同案 “非典”情势变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2371号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红 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案件,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租金,原告发函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付,被告仍未给付,法院如果就案办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完全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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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2371号。
2.案由: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丹阳支行。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树杰江苏镇江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卫新江苏镇江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男,40岁,汉族,丹阳市人,银龙酒楼负责人,住丹阳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建红。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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