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某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锦川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从法律角度,本案在两个问题上具有意义:其一,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提起对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诉讼?其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到何种程度?关于第一个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赫哲族乡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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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
法定代表人:傅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皓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冀红梅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郭某,男,71岁,海南省歌舞团离休干部,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添实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男,71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上诉人):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女,32岁,中央电视台法规处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立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支某,男,45岁,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美食文化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宿惠衍北京市国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范武;代理审判员:张晓津梁立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川;代理审判员:张冬梅周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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