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等诉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淄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效志 单位: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1)被告为两原告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超越注册登记管辖权;(2)被告对两原告申请注册公司过程中提交的材料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查职责,程序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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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新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淄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由某,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李某,女,1976年7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由某之妻。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盂凡量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毕晋军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工商分局),住所地:山东淄博高新区火炬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该局注册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言波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效志;审判员:孙红艳;审判员:丁宁。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晓伯;代理审判员:李爱国徐连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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