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安溪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0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安 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 高某不是被扣闽DXXXX2号货车的所有权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具备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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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011号。
2.案由:不服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 高某(又名 高某1),男,48岁,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陈安全;代理审判员:刘建安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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