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友好路支行不服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产权证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

局产权法规室

新疆景安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君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而导致的损害他人(法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既具有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又涉及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争议焦点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
1.实体问题:被告房产局给第三人核发房产证的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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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4)水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第19号。
2.案由:不服房产局核发房屋产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友好路支行(以下简称友好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殷旭东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该局产权法规室主任。
第三人:张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景安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国文;审判员:程立新宋文玲。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君;审判员:刘瑞东马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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