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河田鸡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汀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04)汀行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洪汀 单位: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来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往往无偿或低价转让土地给投资者,一些投资者在得到土地后一直未开发利用土地,造成大量土地闲置,一些投资者本身就未打算开发利用土地,炒卖国家土地的违法行为也时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04)汀行初字第28号。
2.案由:土地行政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腾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穆、曹昌辉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峻春、杨世奇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金水;审判员:王敬生吴天水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