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29人、成都市锦江区恒达商贸部水电设备安装队诉四川省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曦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向法院提供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事实证据和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当法律就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内容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审查核实行政机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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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行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等29人。
委托代表人:赖某,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上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表人:阚某,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上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表人:吴某,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上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代表人:刘某,女,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上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谭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恒达商贸部水电设备安装队(以下简称恒达安装队),住所地为成都市抚琴路45幢5单元1楼。
委托代表人(一、二审):胡某1,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上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恒达安装队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赖某,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上住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建设厅,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菁四川省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立新;代理审判员:李戈军张佩。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钱曦;代理审判员:王凤红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束时间:2004年5月11日。
二审结束时间:200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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