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厦门市集大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行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庆东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执的焦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杨某1的负伤行为是严重违规还是自残行为的问题
杨某1的负伤行为是构成严重违规还是自残?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之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1的行为是自残行为。其理由是: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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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4)集行初字第3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行终字第46号。
2.案由:不服工伤事故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一),系福建省厦门市鑫永达塑料制品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志耿,福建省厦门市集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鸿斌;代理审判员:王志鹏;代理审判员:涂学斌。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江;审判员:林琼弘;代理审判员:孙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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