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北京市崇文区教委不服申诉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清华附中

北京新华航空联运公司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法规科

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小教科

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小学

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小学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行终字第2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郝兴辉 单位: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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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行字第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行终字第24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教委申诉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女,13岁,汉族,清华附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谢某之母),北京新华航空联运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张继辉,男,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
注定代表人:崔某,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法规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小教科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小学(以下简称前门小学)。
法定代表人:钱某,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小学副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振兰;审判员:孟群;代理审判员:张立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徐宁;代理审判员:张昆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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