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行字第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行终字第246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女,13岁,汉族,清华附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谢某之母),北京新华航空联运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张继辉,男,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
注定代表人:崔某,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法规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小教科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小学(以下简称前门小学)。
法定代表人:钱某,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小学副校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振兰;审判员:孟群;代理审判员:张立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徐宁;代理审判员:张昆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崇文区教委)根据原告谢某的申诉申请,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了崇教法申字[2003]2号申述处理决定书,驳回其申诉请求。
2.原告谢某诉称:原告谢某在前门小学上学期间因在该校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中落选,向被告崇文区教委提出申诉,认为前门小学在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中未进行市级三好学生的投票,程序违法,要求被告崇文区教委对前门小学评选市级三好学生的工作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前门小学有违反法定程序、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行为,应依法对具体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被告崇文区教委作出了驳回申诉请求的决定。该申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并判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北京市崇文区教委辩称:我们受理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的申诉后,依法对前门小学评选市级三好学生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审查,要求前门小学对该校的评选过程及原告谢某落选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并要求前门小学提供了评选过程的全部材料。我们经审查查明,前门小学在评选过程中,采取学生民主推荐、一次投票、任课老师评议和校行政会讨论的办法,在对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市级三好学生人选。前门小学在评选市级三好学生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其程序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暗箱操作、营私舞弊的行为。因此我们作出驳回原告谢某申诉请求的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4.第三人前门小学述称:2003年4月,我们按照崇文区教委的安排,依据北京市教委的文件,组织我校六年级的三好学生评选工作。我们组织学生学习了相关文件,采取学生自荐、班级民主推荐的方法,产生三好学生候选人。由学生对候选人一次投票后,再经任课教师评议,校行政会讨论,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产生市级三好学生,后通过学校电子屏幕公布选举结果。原告谢某经综合比较落选市级三好学生。我校的上述做法符合北京市教委的文件精神,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被告崇文区教委的驳回申诉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法院应予维持。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某原系第三人前门小学六年级一班学生。第三人前门小学于2003年4月组织该校六年级学生评选市级三好学生的工作。原告谢某在评选中落选市级三好学生,为此其法定代理人于2003年7月10日向被告崇文区教委提出申诉申请,要求对第三人前门小学评选市级三好学生的工作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落选作出有根据的说明,如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营私舞弊的行为,要求对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告崇文区教委受理原告的申诉后,要求第三人前门小学对该校评选市级三好学生的工作及原告谢某落选的原因作出全面说明。其经审查确认,第三人前门小学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德[2001]10号文件的精神,于2003年4月进行六年级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第三人前门小学的具体做法是,采取学生自荐、班委会推荐的方法民主产生三好学生的候选人,在此基础上由学生一次性投票,再经年级任课教师评议,学校行政会讨论,综合评比,优中选优产生市级三好学生。学校经电子屏幕公布后报崇文区教委审批。被告崇文区教委审查后认为,第三人前门小学评选市级三好学生的工作公开、公正,不存在违反程序、暗箱操作、营私舞弊的问题,故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了崇教法申字[2003]2号申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原告谢某的申诉请求。原告谢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该申诉决定,于2003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2004年1月29日作出京教复字[2004]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崇文区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书。
2.前门小学的答复书。
3.前门小学六年级一班三好生申报表。
4.前门小学评议记录2333。
5.复议决定书。
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德[2001]10号文件。
7.申诉决定书。
8.挂号信凭证。
9.送达回证。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崇文区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有受理受教育者提出的申诉的法定职责。其受理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申请,并依法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崇文区教委受理原告的申诉申请后,依法对第三人前门小学评选市级三好学生的工作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认定第三人前门小学评选市级三好学生的工作公开、公正,具体做法不违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文件精神。被告崇文区教委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三人前门小学在评选市三好学生的工作中,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德[200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修订了相关办法。三好学生候选人是经学生自荐和推荐产生的,体现了民主、公开。其采取学生一次性投票的做法,并不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第三人前门小学应结合评选三好学生的工作实际,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进一步完善评选工作的程序。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崇文区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的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北京市崇文区教育委员会2003年7月24日作出的崇教法申字[2003]2号申诉处理决定书。
2.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谢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负担。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德[2001]10号《关于印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要经过提名候选人、学生投票表决、校务会讨论这三个阶段,据此,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是经过学生投票产生的结果,而校务会只是审查前面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不是对每个学生是否符合三好学生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前门小学对“区三好”和“市三好”的评选合并进行,导致的后果是学生根本没有进行“市三好”的投票表决,“市三好”的最终产生是由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而且前门小学的所谓任课教师评议和校行政会议讨论都不是公开进行的,没有表决程序,以上做法均违反了前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的规定;前门小学对三好学生评选程序的修订,从根本上违反了公开、透明的原则。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受理谢某法定代理人的申诉后,对前门小学评选三好学生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审查,该评选过程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3)第三人前门小学陈述称:其做法符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文件精神,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相同,对一审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定合法有效。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前门小学将区、市三好学生的学生投票评选合二为一,在学生投票评选出区三好学生人选的基础上,经任课老师评议、校行政会讨论确定并公示了市级三好学生的人选。前门小学的上述评选程序虽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德[2001]1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不尽相同,但亦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各学校可根据该文件的精神修改三好学生评选办法的规定。崇文区教委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前门小学的评选原则是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德[2001]10号文件的具体贯彻实施,不存在违反程序、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问题,并无不当。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七)解说
1.三好学生评选行为的性质及依据
“三好学生”的称号评选属于学校对学生的一种激励形式。三好学生的评选主要基于学校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教育行政机关经形式审查后批准。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对学校的管理行为不服的应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前,三好学生的评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有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文件。在本案中,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京教德[2001]10号文件对三好学生的评选规定了指导性意见。行政权应当符合规范性的要求,是不能反复无常和差别对待行政相对人的。因此,目前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教育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上级部门发布的该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法院判断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
2.评选程序是否适当
前门小学在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中,采用了学生投票、任课教师评议和学校行政会讨论的方法产生三好学生人选。这种程序设计符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文件精神,也得到了本案当事人的认可。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学生投票阶段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原告认为经过学生投票,其已经获得区级三好学生的称号,且得票数靠前,前门小学没有单独组织学生再次投票,仅通过任课教师评议和学校行政会讨论方式产生市级三好学生人选,程序不公正。我们认为,前门小学的评选程序没有违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德[2001]10号文件关于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应当以区级三好学生为基础的规定。前门小学的评选方法将区、市级三好学生的投票一次进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德[2001]10号文件的精神。从评选的实际效果来看,区、市级三好学生的一次性投票不影响原告的评选资格,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该程序是适当的。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郝兴辉)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59 - 26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