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维科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法律服务所

厦门维科公司

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斌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上,对该案的审判涉及法律规定罚则的完整适用和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问题:
1.关于上诉人从其执法的实际情况出发未完整适用法律规定是否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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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行终字第39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维科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维科公司),所在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瑞景新村35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水源,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黎某,厦门维科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龙岩质监局),所在地址为龙岩市新罗区溪畔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楼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邱某,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第三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池辉宏水泥熟料厂(以下简称辉宏水泥熟料厂),所在地址为新罗区小池镇新惠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厂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意文;审判员:朱龙富黄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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