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白某相邻土地使用权关系案 相邻土地使用权关系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葫民权终字第378号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佟江秋 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不但数量大幅度上升,而且种类不断翻新。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滞后,审判实践中难于统一把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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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02)建民初字第877号。
一审再审判决书: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04)葫建民权再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葫民权终字第378号。
2.案由:相邻土地使用权关系。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昌县。
被告(被上诉人):白某,男,1971年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一审再审法院: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党;审判员:张学荣刘万刚。
二审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昕;审判员:邴永大刘翠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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