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诉北京东方国岸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表见代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043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萌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涉及的“表见代理”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确立的表见代理制度,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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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3)延民初字第0127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04395号。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项某,女,汉族,1979年出生,教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东方国岸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杜立元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高成明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达特汽车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建国;审判员:马晓明;代理审判员:王文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芳;代理审判员:谷岳刘玉红
6.审结时间
—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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