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静思园诉苏州金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委托合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04)沧民二初字第1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华建文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1.授权书是否有效?
静思园认为,“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并未获得批准。因此被告及指挥部都无权授予原告该赛事江苏分赛区的承办权和冠名权,因而授权是无效的。“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是另一项赛事。
金阳公司认为举办此项...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04)沧民二初字第160号。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江静思园(以下简称静思园),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庞山湖。
诉讼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丹、温文治江苏苏州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学士街1号胥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金斗江苏苏州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军;审判员:徐欣;代理审判员:朱保荣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