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安徽省金桥拍卖公司当涂办事处等拍卖案 拍卖行为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04)当民一初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戎先龙 单位: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拍卖行为是否有效。被告大陇粮食公司委托被告金桥公司当涂办事处对其所有的塘南晋晗粮点进行整体拍卖,原告以22600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并当场与被告金桥公司当涂办事处签订“现场成交确认书”,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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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04)当民一初字第70号。
2.案由:拍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当涂县。
诉讼代理人:吴明、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大陇粮食购销公司(以下简称大陇粮食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大陇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金桥拍卖公司当涂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当涂办事处)。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东营。
负责人:水某,该办事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52年生,当涂县司法局干部,住当涂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戎先龙;审判员:唐宗胜汪弘
6.审结时间:20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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