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补充赔偿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

建行官渡支行

云南省震序律师事务所

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

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宁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以行为人行为存在过错为前提。“有过错即赔偿”或称“有损害必救济”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确立了民事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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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一初字第158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7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吴某1之父),男,汉族,1952年出生,辽宁省葫芦岛市人。
原告(上诉人):靳某(吴某1之母),女,汉族,1949年出生,辽宁省葫芦岛市人。
原告(上诉人):赵某(吴某1之夫),男,汉族,1979年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
原告(上诉人):赵某1(吴某1之女),女,满族,2001年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某1之父。
原告(上诉人):赵某2(吴某1之子),男,满族,2002年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某2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王子英、左胜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官渡支行)。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建行官渡支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杨西安、刘啸云南省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坝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常务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蒙志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孟某,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某,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立斌;审判员:邵坚;代理审判员:杨宁。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杰;审判员:李航杨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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