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因使用庆大霉素致肾功能衰竭赔偿案 医生的注意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一终字第7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华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1.医生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的实施是建立在双方信赖的关系上,医生要依靠患者的主述了解病情,根据每个不同患者的个体差异确定具体的诊疗方法,正确实施诊治行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要求医生应有“最善的注意义务”,“对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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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民初字第87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一终字第72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皓;审判员:徐华;代理审判员:沈菁。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通;审判员:沈亚锋吴春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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