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董某及第三人段某、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村民委员会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遗赠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所

辽宁国阳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计生办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1)合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宁 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涉及有关遗赠的效力、必留份权人的确定及份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遗嘱继承等继承法上规定的或未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和民法上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法律适用的方法和顺序等诸多法律问题的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
1.关于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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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沈高新法民初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1)合终字第237号。
2.案由: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潘某1(原审原告潘某的长子),男,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
诉讼代理人:邵某,男,汉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所退休干部,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上诉人):孙某(原审原告潘某的长媳),女,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被上诉人):董某男,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邵福禹辽宁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段某,女,汉族,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东陵区。
第三人: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村。
法定代表人:尚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景图;审判员:张野周永克。
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宁;代理审判员:曹杰王惠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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