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粮油贸易公司诉胡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九江市粮油贸易公司

江西省顺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九中民一终字第2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库在国 单位: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虽然是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有很大的区别,案件争议焦点是郑某因公溺水失踪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审理好本案,必须认真处理以下两个关系。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这是本案的关键。原告九江市粮油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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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04)浔民一初字第52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九中民一终字第230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九江市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桂某,副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粮油贸易公司职工,住九江市。
诉讼代理人:蒋干生江西省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库在国。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琴;审判员:秦健张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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