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等危险物品肇事案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

淄博市淄川祥义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4)烟芝刑初字第3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新建 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个:
1.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本案的发生系因行为人黄某、凌某、董某在明知车辆载有易燃性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车载货物名称和特性,违规登上“英华”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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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4)烟芝刑初字第371号判决书。
2.案由:危险物品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所涛、周春红。
被告人:黄某,男,36岁,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人,个体司机。因本案于2004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凌某,男,37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人,个体运输业主。因本案于2004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男,47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个体司机。因本案于2004年6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娟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48岁,汉族,淄博市淄川区人,系淄博市淄川祥义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6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冠军、李太慧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新建;审判员:徐昶晟迟晓乾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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