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4)西刑初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曙光 单位: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是在乡村道路上驾驶车辆,将被害人陈某挂倒,致陈某当场昏迷,颅脑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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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4)西刑初字第113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2004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辩护人:张勇锋、高万山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海平;审判员:马宏良李洛伟
6.审结时间:20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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