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通海县人民医院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04)通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代自辉 单位: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受贿罪属典型的职务犯罪,张某受贿案系我县近年来影响较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通过该案的审理也引发笔者对于职务犯罪在主体方面的一些思考,即在国有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的人员是否是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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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04)通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资云坤、马吉光、赵玉萍。
被告人:张某,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任通海县人民医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系通海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2003年12月16日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辩护人:李庭鹏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自辉;代理审判员:白艳菊禹增益
6.审结时间: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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