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灌阳县公证处

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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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04)灌刑初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云 单位:
本案与西安宝马彩票案有相似之处,是一类新型案件,案件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范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放弃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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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04)灌刑初字第82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华安。
被告人:范某,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于广西灌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灌阳县公证处主任。
辩护人:何茂学,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苏力俭,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运相,代理审判员:陆汉民赵运昌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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