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诉昆明电缆厂等借款合同案 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破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代晓明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争议凸现了一个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但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又未作出明确规定,而需法官在深刻理解担保法基本原理、熟悉担保法立法原意,并能够将有关保证担保中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及破产等法规综合理解正确适用后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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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032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151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
负责人:孙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鹿斌、赵大明,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昆明电缆厂。
法定代表人:保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褚建民、伍志旭,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原审被告):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建民、伍志旭,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青梅;代理审判员:李南代晓明。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祥;审判员:胡群;代理审判员:张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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