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自强路支行诉河北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担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法律事务部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强 单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第三人强迫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焦点之一是天同集团称其为本案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时,是迫于行政干预从而与出借方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的。该点主张与对丛福奎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有关事实相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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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自强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
负责人:查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行干部。
被告:河北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天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双全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集团”)。
法定代表人: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俊;代理审判员:李炜陈振杰。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陈明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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