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辽河油田隆盛实业公司等承包合同案 企业改制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2004)油中民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培波 单位: 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隆盛公司的资产是参与恒业公司的量化重组还是租赁给恒业公司使用。
1.按照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的油井发(2001)66号文件精神,隆盛公司的可利用资产“采取资产债务转移方式,按照多少资产附带多少债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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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河油田人民法院(2004)油经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2004)油中民二终字第11号。
2.案由: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曾用名张某1)。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洪亮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河油田隆盛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诉人):盘锦辽河油田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金某,该公司合同管理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晓光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河油田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晓东;审判员:李朝明;代理审判员:吕铁文。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华;审判员:赵秀华;代理审判员:邴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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