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免责条款的效力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

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2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立辉 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比较本案两级法院的判案理由,两者主要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以及索赔时效的起算等三方面问题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各种必要单证,否则保险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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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04)鹤法经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223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罗某,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鹤山市雅瑶镇冈荣鞋底厂。
委托代理人:伍伟良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玲冰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助理。
原告(上诉人):鹤山冈荣鞋底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伍伟良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玲冰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荣天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沃玲;审判员:陈小芳;代理审判员:吕铁城。
二审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健青;代理审判员:许世清李立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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