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钢顺贸易有限公司诉盐城市纵横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案 商标代理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盐民二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淑芬 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的问题非常明确具体:一是被告行为有无过错问题。二是原告的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1.被告的行为有无过错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系系商标代理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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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二初字第43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盐民二终字第131号。
2.案由:商标代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盐城市钢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余盐城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盐城市纵横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商标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曹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和盐城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盐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超武;审判员:周建琴杨淑芬。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光友;代理审判员:李汉林张晨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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