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南方商贸有限公司诉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广告宣传单的保护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抚州市南方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

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

抚州顺峰食品有限公司

抚州顺峰食品有限公司德克士餐厅

抚州市米兰婚纱摄影

文书字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抚民三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家新 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家为宣传、推销其产品或服务而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的广告宣传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中并未提及,因而是否属于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在法律上并不明确。本案就涉及广告宣传单是否系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以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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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抚民三初字第17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抚州市南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抚州市南方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国梁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抚州顺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抚州顺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某,抚州顺峰食品有限公司德克士餐厅经理。
被告:何某,抚州市米兰婚纱摄影业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益民;审判员:刘萍刘新民
6.审结时间: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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