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诉无锡市倍思特科技文化服务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误导行为判定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1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毅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人才中介服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认定问题:
1.关于相关公众范围的认定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是“误导行为”的判定。首先应当界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误导行为”所针对的相关公众。一般的误导行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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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知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118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建中江苏无锡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夏某,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范凯洲江苏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无锡市倍思特科技文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倍思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爱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邹宏,无锡市南长区华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佳祥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浚;代理审判员:蔡毅林山泉。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代理审判员:陈芳华曹美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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