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诉惠阳区协兴贸易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

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

黄金歌舞厅

副食商店

华泰涂料商店

中南五金商店

雅庭装饰五金商行

东方五金电器商店

辉煌广告工程部

吉利工量具商店

吉利工量具商店

立交桥福利彩票站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0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伟忠 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房屋产权变更后,新房东主张该楼房的收益、处分权利而引发的纠纷。
1.关于涉案房屋产权变更问题
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变更应经房地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涉案楼房是原告卓某参加公开拍卖竞买所得,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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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0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92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卓某,男,1973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云江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阳区协兴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协兴公司”),原名惠阳市协兴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办公室主任。
被告:周某,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小芳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金歌舞厅。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黄金歌舞厅总经理。
第三人:李某,副食商店店主。
第三人:李某1,华泰涂料商店店主。
第三人:薛某,中南五金商店店主。
第三人:王某,雅庭装饰五金商行店主。
第三人:陈某,东方五金电器商店店主。
第三人:邓某,辉煌广告工程部店主。
第三人:李某,吉利工量具商店店主。
第三人:陈某1,吉利工量具商店店主。该店实际经营者为第三人李某。
第三人:翟某,立交桥福利彩票站店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志光;审判员:马某、李树程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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