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阳山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清中法行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永忠 单位: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诉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及赔偿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05)阳法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清中法行终字第48号。
2.案由:不服行政不作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29岁,汉族,死者叶某4妻子。
原告(上诉人):叶某,女,31岁,汉族,死者叶某4女儿。
原告(上诉人):叶某1,女,30岁,汉族,死者叶某4女儿。
原告(上诉人):叶某2,男,28岁,汉族,死者叶某4儿子。
原告(上诉人):叶某3,男,26岁,汉族,死者叶某4儿子。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10岁,汉族,死者叶某4继女。
法定代理人:郑某,郑某的母亲。
被告(被上诉人):阳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局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海发;审判员:陈彩霞杨国良。
二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成松;审判员:汤伟元孙铁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