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燕饭店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京燕饭店

北京市京燕饭店人事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终字第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滕恩荣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王某所患的双手指关节炎等病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是认定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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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4)石行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终字第97号。
2.案由:不服劳动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京燕饭店服务员。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京燕饭店。
法定代表人:段某,北京市京燕饭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京燕饭店人事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桂珍;代理审判员:滕恩荣高雪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强刚华乔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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