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杜某不服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案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门头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人力资源科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人力资源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5)门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玉国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总书记胡锦涛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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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5)门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48岁,汉族。
原告:杜某,男,1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科,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某,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门头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员。
第三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委托代理人:谢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人力资源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人力资源科科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国;人民陪审员:武玉亮王立忠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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