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蒂拉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案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孔蒂拉股份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3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靛卿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对本国际申请不予恢复是否合法。其涉及《专利法细则》相关的规定是否与《条约》及其细则等国际条约相冲突,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作出统一的规定。《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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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7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369号。
2.案由:不服专利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孔蒂拉股份公司,住所地:瑞士蒙特勒市格兰德街3号。
法定代表人:M,孔蒂拉股份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龙某、宁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二审委托代理人:龙某、迟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副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代理审判员:张靛卿强刚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宜;审判员:张学磊;代理审判员:景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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