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诉滁州市琅琊区夏岗村夏岗小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 土地征收补偿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滁民二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卫晓霞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草稿在征求意见时,社会各界对土地补偿费问题反映强烈,认为这一问题是目前农民问题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05)琅民二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滁民二终字第47号。
2.案由: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祁某,男,2002年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祁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一审):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1,男,1949年生,汉族,农民,住夏岗村民组,系张某父亲。
被告(上诉人):滁州市琅琊区扬子办事处夏岗村夏岗小姐(以下简称夏岗村民组)。
负责人:李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严庭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39年生,汉族,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金龙;审判员:张玉梅陶政。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晓霞;代理审判员:戚晓兵杜春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