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王某等财产权属纠纷案 从无处分权人处买房并过户的法律保护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玛纳斯县金正法律事务所

新疆星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昌中民一终字第3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的争议房屋,在原告陈某和被告王某、杨某及案外人刘某之间经过几次变动,引发了权属纠纷。正确评价受诉法院对该争议房屋权属的认定及其纠纷的处理,需要通过对该争议房屋几次变动的法律性质与后果作简略的分析。
需要说明的,这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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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04)玛民一初字第00458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昌中民一终字第306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农民。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纯真,玛纳斯县金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玛纳斯县。
被告(上诉人):杨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新疆星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艳丽;审判员:金保英李季生。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磊;代理审判员:郑延高玉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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